(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进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3号罪犯赵进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和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进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进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进军在服刑期间,认罪认罪悔罪,认���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赵进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进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