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石某某,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