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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石某某,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