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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商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谈玉兰、宗毅、罗敦轩、罗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谈玉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罗敦轩,宗毅,罗登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商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谈玉兰,女,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代表人金毅,招行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敦轩,女,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宗毅,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敦轩(与宗毅系夫妻),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登国,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谈玉兰因与被申请人招行南京分行、罗敦轩、宗毅及罗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白商调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谈玉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红蔓审 判 员  洪李宁代理审判员  曹甜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颖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