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建飞与游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飞,游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建飞。被告游世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飞与被告游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德余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知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