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551号罪犯刘凯,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蓬莱县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以(2010)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川刑抗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0)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各类银行卡11张、伪造身份证3张、手机卡6张予以没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1台、现金8800元、手机4部,被告人刘凯的家属代为退款301320.30元予以追缴后退赔被害单位。查封刘凯名下的房产解封后予以发还;撤销本院(2010)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刘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刘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另查明,罪犯刘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凯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