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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启伟。被告人杨伊平。被告人廖锦富。被告人唐佳旺。被告人唐佳德。被告人许明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廖锦富驾驶车牌号为桂PW33**的现代牌小汽车搭乘刘启伟、唐佳旺、杨伊平等人持械在防城区扶隆乡那勤西江桥头旁埋伏,伺机拦路抢劫运输生猪过往的货车司机。当天下午15时许,被害人黄宗虎驾驶车牌号为桂KL19**货车从扶隆乡装运生猪途经那勤西江桥头时,刘启伟、唐佳旺、杨伊平等人用口罩蒙面、戴帽遮掩相貌后,用石头拦路,持械将车拦停,抢走黄宗虎现金人民币2000元。二、2012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启伟驾驶无车牌的红色125型两辆摩托车搭乘杨伊平持械在防城至大菉镇公路28公里上坡处埋伏伺机拦路抢劫运输生猪过往的货车司机。当天下午16时许,被害人周海明驾驶车牌号为桂KL67**的货车从防城区那良镇装运生猪途经该路段缓慢爬坡时,刘启伟、杨伊平俩人持械将车拦停,抢走周海明的现金人民币600元。三、2012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廖锦富安排唐佳旺在防城区大菉镇桥头望风,然后其驾驶车牌号为桂PW33**的现代牌小汽车搭乘刘启伟、唐佳德、杨伊平、许明峰等人前往预定的大菉镇那丁坳埋伏实施抢劫,在驱车前往预定实施抢劫的途中,被告人廖锦富又安排被告人许明峰在大菉镇那德村路口望风,然后安排被告人刘启伟、唐佳德、杨伊平三人在那丁坳埋伏伺机抢劫。当天17时许,当被害人江泉装运生猪的车牌号为桂KL31**的货车从那良镇途经大菉镇那德路口时,许明峰先把货车经过的信息用手机通知唐佳德等人做好拦车准备,当货车到达那丁坳缓慢爬坡时,刘启伟、唐佳德、杨伊平等人便用口罩蒙面、戴帽遮掩相貌,随后持械将车拦停,并恐吓、威胁车主和司机如不交钱要砸车,抢走被害人江泉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黄宗虎、江泉、周海明的陈述,证人彭精富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照片及现场图),通话清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案件说明,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关于讯问被告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参与抢劫三次,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多次抢劫的加重情节,应按该规定罪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德以及被告人唐佳旺参与的第一起抢劫,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参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佳旺、许明峰在参与第三起的抢劫中负责望风协助他人抢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锦富、许明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启伟、杨伊平、廖锦富、唐佳旺、唐佳德、许明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启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伊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廖锦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唐佳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唐佳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许明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耀福审 判 员  何祥文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洁[微软用户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