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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赵某甲,女,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扬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6月2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