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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建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卿,徐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卿。委托代理人韩德航,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春玲。申请执行人刘建卿与被执行人徐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