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建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卿,徐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卿。委托代理人韩德航,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春玲。申请执行人刘建卿与被执行人徐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