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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珊珊、田素娟、于德甫、张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珊珊,田素娟,于德甫,张勇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庆全,系该联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苍,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张珊珊,女,汉族。被告田素娟,女,汉族。被告于德甫,男,汉族。被告张勇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珊珊、田素娟、于德甫、张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承担。审判员  郭永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