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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崔国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135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礼,李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崔国礼。被执行人李德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国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彬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权审判员 张 建 明审判员 郑 妍 梅书记员 周沁(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