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仲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邹海国,胡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仲保字第00001-1号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56号。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业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法定代表人:邹海国,董事长。被申请人:邹海国。被申请人:胡茂云。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邹海国、胡茂云典当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6月1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469万元资金或者469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合肥市国投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69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斌审判员 徐磊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