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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南京燎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南京燎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法定代表人钱毅湘。被申请人南京燎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68号。法定代表人张冲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燎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燎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顾荣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