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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一初字第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勉与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一初字第1013-2号原告:刘勉,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昌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蒋英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勉与被告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岚民一初字第10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因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