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吴成彪与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彪。被执行人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或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吴成彪名下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吴成彪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