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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