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