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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洪宪与王保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宪,王保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洪宪。委托代理人:王若斌,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争议土地已有村镇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海龙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德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