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洪宪与王保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宪,王保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洪宪。委托代理人:王若斌,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争议土地已有村镇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海龙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德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