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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平与被告晏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晏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陈平。被告:晏谊。原告陈平与被告晏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委托代理人朱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诉称:2008年9月12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至今未还。现被告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晏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原告陈述,2008年因被告欠江宁横溪一家服装厂的钱,所以向原告借钱还给服装厂。正好原告与该服装厂有业务往来,就借给了被告。款项是在该服装厂支付的,当时经办人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海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陈平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晏谊,2008.9.12”。其后,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还。现被告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一直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晏谊偿还借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晏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平人民币35000元。如被告晏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晏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苗 军人民陪审员  柏法萍人民陪审员  吕汉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陈天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