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196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雪琴。被告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诉讼主体有误、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翁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