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女,1968���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永红申请执行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市中院(2011)安民三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办理位于安阳市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