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西娥与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娥,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盐行初字第4号原告:杨西娥。委托代理人:杨玉平。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范正华。委托代理人:郭娟娟。委托代理人:叶陆明。原告杨西娥诉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要求被告审核批准原告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因被告认为未收到原告的建房申请表原件,现原告愿重新向被告提交建房申请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西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西娥负担。审 判 长 俞连平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人民陪审员 金勤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