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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大街联队与康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大街联队,康源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大街联队。负责人陈留根,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智勇,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源春,男,1964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赵雨,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大街联队与被告康源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大街联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瑞敏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