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四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敬源和孔晓君、王开江、王文开、王秀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源,孔晓君,王开江,王文开,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四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敬源,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晓君,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开江,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开,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玲,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敬源和被执行人孔晓君、王开江、王文开、王秀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