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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解建军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建军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终字第143号抗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解建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长子县人,汉族,大专文化,2006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间任长治市郊区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住长治市城区秦家圪道16号1号楼1单元3户。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史选大,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建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郊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建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后,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牛庆辉出庭履行职务,解建军及其辩护人史选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妍发还提纲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审被告人解建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你院作出判决后,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现发回你院重新审理,望重审时注意解决以下问题:原审判决认定长治市时联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给下韩村委土地补偿费125.4万元,而该事实除曹海生、吴天平等人的证言外,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请进一步查证该笔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是否有相关转账凭证、帐户账号等证据予以佐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