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林荷根与苏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荷根,苏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林荷根。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晓阳。原告林荷根与被告苏晓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荷根的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晓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林荷根起诉称:2012年5月31日、6月5日、6月8日,被告苏晓阳因急用分三次向原告借去1万、1万元、1万元,合计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到期不还,若发生纠纷,法院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苏晓阳未能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800元。被告苏晓阳未作答辩。原告林荷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三份,证明被告苏晓阳先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证据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诉讼代理费28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苏晓阳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告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晓阳分别于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5日、2012年6月8日,向原告林荷根借到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元,并均出具借条给原告。其中2012年5月31日借条载明:“今向林荷根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到2012年6月31日前归还,此款到期未还,一切损失(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负责归还”。2012年6月5日、6月8日苏晓阳出具的借条除未约定还款期限外,其余内容与第一份借条内容相同。后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遂于2013年2月27日诉至本院。原告并为实现债权向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支出诉讼代理费2800元。本院认为:被告苏晓阳先后向原告林荷根借到人民币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该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部份借款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起诉后,被告苏晓阳至今未能归还,和被告到期后未归还借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应予支持。因借条上双方约定此款到期未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偿还,因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代理费2800元,该代理费金额经本院审核,符合司法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收费标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晓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荷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晓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荷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苏晓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天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