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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陈世军,主任。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佟庆安。被执行人邢建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邢建平借款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门店(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1层自北4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共计四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三被执行人已收到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启动了拍卖程序。上述房产曾于2013年1月5日以15863100元拍卖成功。拍卖成功后,买受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了(2013)衡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2)衡桃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复议期间提出复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研究,认为(2013)衡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2)衡桃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系错误,故决定作出(2013)衡桃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3)衡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据此,(2012)衡桃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有效,所进行的拍卖程序继续进行,买受人也同意接受上述房产。根据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河北正阳拍卖有限公司、衡水正信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成交凭证,买受人应付拍卖款15863100元,该款项本院已收到10863100元,另加买受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5000000元,共计15863100元已交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拍卖的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门店(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1层自北4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共计四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门店(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1层自北4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共计四处房产的查封。三、买受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