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顺娣与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原告:李XX,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芬芳街**号***房。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校长。本院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XX娣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顺娣负担。审判员 杨锦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