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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凤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