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