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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军与郭鸿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郭鸿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郭鸿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郭鸿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张军与被告郭鸿昇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郭鸿昇返还原告张军透水砖367425块,小路沿石5040块,搅拌机5台,砖机1台,小型装载机1台,塑料模具1544个,推砖车4辆,路沿石模具480个,砖用黑粉40袋,小路沿石机1台;3、驳回原告张军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262.5元、被告郭鸿昇负担262.5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鸿昇于2013年4月24日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勇执行员 常喜娥执行员 任 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琇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