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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罗建与邓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邓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狮市镇罗寺村9组。被执行人邓茂,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兜山镇双林村11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茂在富顺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茂在富顺县邮政储蓄银行帐上存款483.57元和另一帐上存款471.27元扣划至富顺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富顺支行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周正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