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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鲍业湘与鲍俊波、孟晓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业湘,鲍俊波,孟晓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鲍业湘,居民。委托代理人于玉红。被告鲍俊波,居民。被告孟晓娜,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业湘与被告鲍俊波、孟晓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6月27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业湘撤回对被告鲍俊波、孟晓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业湘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