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行审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与宁波喜牛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喜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57号申请人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望转,局长。被申请人宁波喜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陆安生。申请人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慈国税处(2012)第64号行政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税发(2002)182号文之规定,决定如下:追缴企业所得税85570.09元,罚款58187.64元。申请人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9月1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宁波喜牛电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慈国税处(2012)第64号行政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银 建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景 赞 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