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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成贵与杨绍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贵,杨绍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58号原告:徐成贵,男。被告:杨绍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贵与被告杨绍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成贵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成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成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