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庆文与鲁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文,鲁宝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61号原告郑庆文,女,1930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宪友,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宝林,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鲁智,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文与被告鲁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文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庆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文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