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云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云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立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云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姜学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一茗,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峰,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民主街吉林大街91号综合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唐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晖,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云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云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学勤,委托代理人刘一茗、王磊峰,被上诉人吉林市立业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立,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