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海林与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赵凤莲、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林,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赵凤莲,李诗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肖海林。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直营店负责人。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林诉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海林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肖海林负担。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