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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