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