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维杰、张艳玲诉被告周方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杰,张艳玲,周方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朱维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张艳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周方程,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御林雅苑小区10栋101-104室,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杰、张艳玲诉被告周方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维杰、张艳玲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维杰、张艳玲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杰、张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维杰、张艳玲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