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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07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与李青、金新民、孟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李青,金新民,孟和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733-4号原告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池阳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1978574-2.法定代表人薛德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青,男。委托代理人王秀兰,女,系原告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善航,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金新民,男。被告孟和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金新民、孟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金新民、孟和平下落不明,等待查找到后再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三原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审 判 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