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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李玉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李玉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小店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芝,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太原市村民。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芝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5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生活服务中心,被告人李玉芝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未上锁的天爵牌红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买电动车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玉芝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玉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茆世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