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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丹丹与被告邱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邱建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周定远(原告之父),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邱建文,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邱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邱建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