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建营与袁芳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营,袁芳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李建营,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沾化县黄升镇王豸村***号。委托代理人吴树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芳军,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沾化县泊头镇冯王村**号。委托代理人谭洪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住所地沾化县城富城路***号。负责人张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芬,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营与被告袁芳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对案件部分证据暂无法取得,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原告李建营负担。审判长 房宝敏审判员 戚振鹏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