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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沈家军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家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375号罪犯沈家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绵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家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260号、(2009)川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1年8月23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0分。另查明,罪犯沈家军被处没收财产4万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家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