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邱子亮与王建平、杨亮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子亮,王建平,杨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邱子亮,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魏树则,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杨亮平,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邱子亮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建平、杨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建平、杨亮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建平履行了20万元;剩余的本金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亮平与申请执行人邱子亮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杨亮平于2013年3月1日前给付完毕。被执行人王建平、杨亮平承担受理费6900元及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