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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山东陵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但堂英,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402000512235907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日2012年9月27日,到期日2013年3月26日,付款行为芜湖扬子农商行,出票人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依次转让给衡水西美商贸有限公司、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方 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