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滕安青与青岛东宝建筑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安青,青岛东宝建筑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518号原告滕安青。委托代理人陈丽红,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宝建筑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蕴慧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安青与被告青岛东宝建筑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