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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以在亲友的劝说下,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