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一申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钟长顺与西安市第九十一中学、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长顺,西安市第九十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080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长顺,男,汉族,1946年7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第九十一中学,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东梆子市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炜,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华,该校妇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翟捷,该校总务处主任。申请再审人钟长顺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第九十一中学、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长顺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1992年申请自费留学是经过合法手续经组织批准的,被申请人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9)侨内字第030号文件对申请人按“自动离职”处理错误。该文件是针对因私出国的有关规定,并非针对自费留学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自动离职处理,只电话通知了一下,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程序。而给区仲裁办的答复无文件编号,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保留公职一年和出国前工龄保留,并未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根据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教师待遇。申请人是教师,有国家颁发的任教资格证书,是经组织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不是擅自离职,更不是自动离职。由于91中和教育局对申请人自动离职的不当处理,申请人的档案关系转让莲湖区人才市场。迫于无奈,2011年8月,根据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以申请人的工龄年限,先按企业职工退休办理,而不能办理教师退休。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出国留学自动离职的错误处理,请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申请人的教师退休手续和享有教师退休待遇;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钟长顺提供的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对自费留学的,公职保留一年。而钟长顺自1992年赴日本自费留学后继续留日工作多年,再未回91中工作,故91中对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为其办理教师退休手续和享有教师退休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长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马彦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