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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大同煤矿与钟美碧,邓某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钟美碧,邓某,曾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住所地:梁平县回龙镇山河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9051248-6。负责人何正洪,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美碧,女,生于1934年6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邓某,女,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曾某,男,生于1997年8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学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邓某,曾祥发母亲。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平县回龙煤业���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诉被告钟美碧、邓某和曾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梁平县回龙煤业有限公司回龙镇大同煤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牟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