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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苯板款100000元,现由被执行人某公司当庭兑付100000元人民币,下欠90000元于2013年8月9日前一次付清,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